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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删除、道歉!杭州检方提起的“操纵网络水军传播网络虚假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滨江检察 杭州检察
2024-10-22

7月4日,由滨江区检察院提起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滨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夏涛等出庭履行职务,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注销“网络水军”的虚假账号1200余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0万元。


滨江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2021年至 2022年5月,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经统计,杨某某等“养号”数量1200余个,共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共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

 小贴士

“养号”指为影视公司、游戏公司等甲方维护“虚假”账号,账号由甲方公司直接提供或者被告通过平台招募兼职人员注册,专门用于为客户指定的特定作品、产品等提供“转评赞”“直发”等流量造假服务,偶尔也会发其他不相干内容以提高账号权重。

“转评赞”指按客户要求对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进行正面点赞、转发、评论,以提升作品、商品的热度。

“直发”:指按客户要求在微博广场等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增加话题热议度。

“投诉举报”指按客户要求,针对特定作品、商品的负面信息,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删帖,降低负面信息热度。




滨江区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等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预信息呈现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等规定,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杨某某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滨江区检察院依法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在公告期内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于4月17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等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户,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滨江区检察院出示了“水军”任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并结合案件事实、危害结果、法律责任等对杨某某等被告进行法庭教育,被告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夏涛检察长在最后陈述时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是广大网民的共同期待,也是管网治网的重要目标。当前,流量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新动能之一。相关从业企业和人员,也是新业态、新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相关从业企业和人员更应注重提升法律意识,强化道德约束,拒绝流量造假,对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只有多方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才能构建真实、可信的清朗网络空间。”

杭州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区)网信办、社交网络平台、自媒体等相关市场从业人员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学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形象大使 黄美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目前网络无疑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络空间传播主体的多元性和传播渠道的复杂性,导致通过网络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变得日益频发。如何有效应对网络虚假信息的挑战,日益成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一大难题。

2021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滨江区检察院针对通过网络平台操纵“网络水军”开展有偿“转评赞”等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以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精准认定此行为破坏了网络生态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探索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的公益诉讼。司法机关以网络水军为切入点探索网络空间治理,有效回应了当前流量造假等“黑灰产”治理实践的需要,是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以法治思维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滨江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和学习。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提升网络信息质量、打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全面促进网络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法治教育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刘晓春


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治理是网络生态治理的核心环节,也是网络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途径展开网络生态治理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为网络综合治理的体系化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本。

网络“水军”行为导致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蔓延,阻碍多种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如内容治理、犯罪防范、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对于公共利益造成了明显的损害。被告通过流量和内容造假等手段,对于特定公众人物、特定话题等涉及公众舆论的内容干预其呈现方式,在舆论导向、信息传播、观念引导、价值宣扬、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都会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损害网络空间整体秩序的可信度、安全感,导致整体交易成本上升,正常的交易秩序遭到破坏。在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的时代,“水军”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更加凸显,亟需建构有效的综合机制进行有效打击和全面治理。

滨江区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网络“水军”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出击,维护公共利益和网络空间生态秩序,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担当,也为网络空间内容治理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网络“水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公益侵害属性、损害赔偿计算等法律适用规则,为网络虚假信息内容治理的民事公益诉讼路径首次确立了司法标准,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典型案例,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体系完善、清朗网络空间的综合保障机制建构,都给出了具有重要示范性的司法保护实践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中方专家 张凌寒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治理,是构建良善清朗舆论环境、保障公民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由于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识别成本、维权成本、处理成本较高,普通网民和利益相关方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网络平台的公共治理和净化机制难以有效运作。本案通过激活公益诉讼制度,对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网络水军”开展的“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属于流量造假和信息干预行为,构成了互联网虚假信息。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应当包括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干预信息呈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这一认定突破了既往判例对虚假信息仅限于捏造、虚构、扭曲的失真信息的狭义理解,站在互联网平台和用户的视角考虑普通网民的认知和需求,将通过技术手段操纵信息呈现的行为纳入虚假信息的范畴,体现了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全面把握,有利于捍卫民众的合法权益与对网络空间的信任。

其次,本案对网络虚假信息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损害赔偿部分,检察院综合考虑了虚假信息对经济秩序和治理秩序的损害,既衡量了不特定用户受到误导的利益受损,也注意到对网络交易秩序和交易成本的伤害,对虚拟空间中的“数据污染”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对于今后类似案件裁判与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杭州互联网法院立足于网络虚假信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做出了10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助于形成对此类行为的有效震慑,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最后,本案对公益诉讼在虚假信息治理领域的应用提供了示例典范。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出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立案,体现了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和程序要求。本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法律未明确列举的检察公益诉讼类型的解释应符合立法条文原意,秉持稳妥、有序、积极、开放的态度,应综合考量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属性、危害程度的突出性、现实的急迫性和必要性等。希望该案可为今后类似的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操作范式,鼓励各地司法机关主动行使职权、捍卫网络公共秩序与民众合法权益,推动网络法治建设。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

第十八条第二款  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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